公約摘要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有史以來最廣為接受的人權公約,亦是首個具有法律約束力及涵蓋所有人權的國際性條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於一九八九年正式被聯合國通過,詳細列明任何地方的兒童均享有:生存權、全面發展他們生理和心理上的潛能的權利、受保護免影響發展的權利,及於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的參與權。

公約制定了提供保健服務、教育及法律和社會服務的最低標準,並要求國家遵守以保障兒童權利。

公約是由來自世界各地的政府官員、律師、衞生保健的專業人士、社會工作者、教育界人士、兒童支援團體、 非政府組織及宗教團體經過十年來的磋商而成。

目前共有一百九十一個國家批准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而只有美國與索馬里亞尚未批准,但這兩個國家亦已表明有批准的意向。通過批准此公約,各國政府承諾保護及確保兒童的權利,亦願意在國際社會的層面上承諾負責。

兩條有關兒童被捲入武裝衝突和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的任擇議定書亦分別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和 二月十二日生效。議定書旨在加強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在這些方面的條款。

* 誰是兒童?

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的人

* 不受歧視

所有權利無一例外地適用於所有兒童:「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受歧視。

* 兒童的最大權益

關於兒童或者兒童群體的一切決定或行動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量。無論有關決定是由政府機關、行政當局或司法機構、或為其本人家庭所做,此一原則均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