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計劃2012

「攜手香港,與孩同行——兒童權利倡議計劃2012」已於2012年1月20日截止申請。
本會已於2012年3月14日以電郵通知成功的申請者,如無通知則作落選論。

背景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於全球超過150個地區或國家工作,保護兒童的生存、發展、受保護、參與的權利。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簡稱「本會」)於1986年成立,為獨立的非政府組織,致力提倡兒童權利。

本會成立「攜手香港,與孩同行——兒童權利倡議計劃」(簡稱「本計劃」),旨在香港促進及實現兒童基本權利。本會期望與本會有共同理念的非牟利或慈善團體擕手合作,向有需要的本港兒童伸出關懷之手,締造香港兒童美好的未來。

受資助計劃範圍

申請機構必須從事以下其中一項與本港兒童相關的工作:

  1. 實踐兒童權利
  2. 提供貧窮兒童的生存及發展需要
  3. 提供少數族裔兒童的生存及發展需要
  4. 受吸毒影響的兒童之相關工作
  5. 受身、心、性虐待或疏忽照顧影響的兒童之相關工作

申請資格

  1. 申請者須為註冊的慈善或非牟利機構,並且:
    i)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或
    ii)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或
    iii) 本港法定機構,或
    iv) 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認可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和信託團體並已豁免繳稅。
  2. 申請者必須為該計劃的主辦團體。

資助及付款

  1. 本會將撥款150萬港元,用以資助本計劃。每個獲選計劃最多可獲50萬港元資助。
  2. 本會將資助於在成功申請後3個月內開始,並於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的計劃,如計劃未能依期進行,本會或會要求該申請人退回獲資助之款項。
  3. 申請者必須遵守以下條款:
    i) 如需申請計劃行政費用,該筆費用應佔總計劃資助額的合理百份比。行政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開支:計劃所需租用的器材、租用的場地、服務費、交通費、義工及員工之飲食。
    ii) 本會將不會資助以下開支:申請團體的營運費及行政費(包括但不限於申請組織之辦公室的建立及翻新費、裝修、公用設施開支、行政人員之娛樂費、組織之一般行政開支,如:法律諮詢、保險、購入耐用性資產,如計劃所需之器材及傢俱)。
  4. 本會將分兩期撥款予資助成功的申請者。第1筆預付款為總資助額的50%,於與本會簽訂資助同意書時發放。第2次撥款於計劃完成時,本會收到計劃報告、財政報告及開支發票 / 收據正本或核證真實副本後發放。
  5. 如計劃的實際開支少於獲批准之撥款額,本會只會資助不多於實際開支之數額。
  6. 資助將以兩個形式發放:記名支票,或轉帳至申請者名下銀行戶口。
  7. 如申請者有意接受其他組織資助,必須先得本會同意。如本會認為不適宜與該組織共同資助申請計劃,而申請者仍接受該組織的資助,本會或會終止資助、並要求申請者退回一切已發放資助。

評審標準


申請將依以下的標準評審:
  1. 計劃設計
    該計劃須有明確界定的目標,設計完善可行,並能為兒童權利的實踐帶來改變。亦鼓勵申請機構提交具創意的全新項目。
  2. 申請者的法定地位
    申請者須為已於政府註冊的法定團體,由專家領導,致力於保護香港兒童權利。
  3. 申請者的背景
    申請者應提交完備的工作記錄(如適用)。例如由過往資助者、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或其他有信譽的團體證明申請者有舉辦同類活動的成功經驗。新成立的申請團體如提交意念獨特、創新、並能惠及兒童的計劃,亦積極考慮。
  4. 計劃的可行性
    計劃的負責專家應具有資格及相關經驗,而計劃推行時間表亦須周詳及切實可行。
  5. 宣傳及推廣
    計劃應包括能有效宣傳及推廣兒童權利、提升本會形象及知名度的策略。
  6. 成本效益
    建議預算應審慎並合乎成本效益,支出項目亦應配合計劃目標、受眾人數及活動內容等。
  7. 影響及可持續性
    評估項目包括了計劃對社區的影響及計劃完成後的倡議成效,而該計劃能持續發展,計劃完成後可繼續運作,對兒童權利實踐有長遠好處。
評審步驟
  1. 評審將於2012年1月26日至3月7日進行。
  2. 評審分3個階段進行。每個階段由以下人士依評審標準進行:
    首輪評審:本會推廣及公共關係組
    次輪評審:本會委員及推廣及公共關係委員會成員
    總評審:本港兒童權利及青少年工作之獨立專家
為避免利益衝突,參與評審的成員均須遵從守則,並根隨廉政公署的指引,申報一切利益及有關行為。
一般不會資助下列類別的活動:
  1. 含籌款 / 牟利 / 商業 / 宗教 / 政治性質的項目
  2. 於香港境外進行的項目
  3. 向參加者 / 受眾提供任何形式現金資助的項目
  4. 較適合接受其他機構撥款的項目
  5. 已獲持續撥款資助的項目
其他條款
  1. 成功的申請者須與本會簽訂資助同意書,承諾遵守一切條款。如申請者不簽訂資助同意書,申請將作無效論
  2. 如本會要求,申請者須同意提交額外資料,以供評審,如計劃成員的履歷、計劃的進一步詳細內容、申請者之過往記錄等。
  3. 申請者須確保所有印刷品、音響及視像資料均無抵觸版權或知識產權,這些資料亦不能售賣。
  4. 申請成功與否及資助額,本會有權作最終決定,本會亦無須向落選者解釋原因。
  5. 本會有權公布申請結果、成功申請者之名稱及所有成功計劃的資助額。
  6. 本會有權更改任何條款而不作通知。
  7. 如遇爭議,本指引以英文版本為準。
  8. 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只會作本計劃的申請評審之用。
  9. 本會有權使用、公布、轉移申請者提供的資料,以作申請評審之用;並安排活動,推廣資助計劃、審查及評估計劃進度,等等。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33-6139或電郵 adv@unicef.org.hk 與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推廣及公關經理陳潔姿聯絡。